金融界消息,近日,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浙江省甬金高速嵊州互通西接线北延工程项目工地实施了施工工地未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11,000.00)。
主体名称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20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23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金额(万元)1.1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违法事实当事人义乌市鸿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浙江省甬金高速嵊州互通西接线北延工程项目工地实施了施工工地未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3002585815U数据来源单位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3002585815U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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